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披露;(二)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包括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的,应当以相应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相关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风险投资负责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风险投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投资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相关意见。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子公司无权批准风险投资项目。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bwin官网